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畜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邮编:100125

 

  附件: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10月28日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2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抖客网,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屠宰活动,履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机构设置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下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还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

 

  (一)设计年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的;

 

  (二)实际年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的;

 

  (三)集团企业总部。

 

  第八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力要求】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三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动物防疫、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等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相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厂(场)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屠宰全过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生猪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

 

  (三)督促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消毒技术规范,以及本规范;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和考核;

 

  (六)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

 

  第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能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各岗位工作的需要:

 

  (一)设计年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下的,配备不少于2名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设计年屠宰量在10万头-50万头的,配备不少于5名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三)设计年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的,配备不少于10名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经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直接从事实验室检测检验工作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或同等学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人员健康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验检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培训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培训,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按照本规范要求,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厂址选择】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选择可能对生猪产品产生污染的区域;应避开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二)远离受污染的水体,避开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源;

 

  (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电源。

 

  第十五条【厂区环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厂区内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或处理,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第十六条【厂区布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厂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二)生猪、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三)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实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间)等;

 

  (四)设有生猪和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第十七条【车间布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第十八条【待宰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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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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